个人数据处理条款
1. 一般规定
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是根据2006年7月27日第152-FZ号联邦法律"关于个人数据"(以下简称个人数据法)的要求编制的,并定义了处理个人数据的程序和措施,
1.1. 经营者设定的最重要的目标和条件,为其活动的实施,尊重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时,处理他的个人资料,包括隐私权的保护,个人和家庭秘密的权利。
1.2. 运营商关于处理个人数据的政策(以下简称政策)适用于运营商可以收到的有关网站访问者的所有信息。 https://flyway-cargo...网站。
2. 政策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2.1. 自动个人数据处理是使用计算机技术处理个人数据。
2.2. 阻止个人数据是暂时终止处理个人数据(除非需要处理以澄清个人数据)。
2.3. 一个网站是图形和信息材料,以及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以确保其可用性在互联网上的网络地址的集合https://flyway-cargo...网站。
2.4. 个人数据信息系统-包含在数据库中的一组个人数据,以及用于其处理的信息技术和技术手段。
2.5. 个人数据的去人性化-在不使用其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个人数据是否属于特定用户或其他个人数据主体的行为。
2.6. 个人数据处理是使用自动化工具执行的任何操作(操作)或一系列操作(操作),无论是否包含个人数据,包括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改进(更新,修改),提取,使
2.7. 运营商是独立或与其他人共同组织和/或处理个人数据的国家机构,市政机构,法人实体或个人,以及确定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要处理的个人数据的组成,
2.8. 个人数据—直接或间接与网站特定或可识别用户相关的任何信息https://flyway-cargo...网站。
2.9. 个人资料当事人授权发布的个人资料,是指个人资料当事人根据《个人资料法》规定的程序,同意处理个人资料当事人授权发布的个人资料,向不限人数的人提供的个人资料(以下简称授权发布的个人资料)。
2.10. 用户-本网站的任何访客https://flyway-cargo...网站。
2.11. 提供个人资料—旨在向某个人或某一圈子人士披露个人资料的行动。
2.12. 个人资料的传播—任何旨在向无限期人士披露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转移)或熟悉不限人数的个人资料的行动,包括在媒体上披露个人资料、在资讯及电讯网络上张贴个人资料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查阅个人资料的途径。
2.13. 个人数据的跨境转移是指将个人数据转移到外国领土给外国当局、外国个人或外国法律实体。
2.14. 销毁个人资料-任何因个人资料永久销毁而无法进一步恢复个人资料系统内的个人资料内容及/或个人资料的主要载体的行动均会被销毁。
3. 经营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1. 经营者有权:
—从个人信息主体处接收包含个人数据的可靠信息和/或文件;
—如个人资料当事人撤回处理个人资料的同意,以及发出终止处理个人资料的要求,营办商有权在未经个人资料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个人资料,但须有《个人资料法》所订明的理由;
-独立确定必要和足够的措施的组成和清单,以确保履行个人数据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根据其采取的监管法律行为,除非个人数据法律或其他联邦法律
3.2. 经营者有义务:
-应个人资料当事人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处理其个人资料的资料;
—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立法规定的程序组织个人数据的处理;
—根据《个人资料法》的要求,回应个人资料当事人及其法律代表的要求和指示;
—应本机构的要求,在收到该要求之日起10天内通知保护个人资料当事人权利的授权机构所需的资料。;
-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不受限制的查阅本政策有关处理个人资料的资料;
—采取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免受未经授权或意外访问,破坏,修改,阻止,复制,提供,传播个人数据,以及与个人数据相关的其他非法行为;
-停止传输(分发,提供,访问)个人数据,根据程序并在个人数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停止处理和销毁个人数据;
-履行个人资料法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4. 个人资料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4.1. 个人资料的主体有权:
-接收有关处理其个人数据的信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该等资料由营办商以可查阅的形式提供给个人资料当事人,不应包含与其他个人资料当事人有关的个人资料,但有合法理由披露该等个人资料的情况除外。 个人资料法例规定了资料清单及取得资料的程序;
-要求运营商澄清其个人数据,如果个人数据不完整,过时,不准确,非法获得或对于所述处理目的不是必需的,则阻止或销毁它们,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保;
-在处理个人资料时,提出事先同意的条件,以便在市场上推广商品、工程和服务;
-撤销对处理个人数据的同意,以及发送终止处理个人数据的请求。 个人资料;
—向授权机构申请保护个人资料当事人的权利,或向法院提出投诉,投诉营办商在处理其个人资料时的非法行为或疏忽;
-行使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个人资料的主体有义务:
—为操作员提供有关自己的可靠信息;
-通知运营商有关其个人数据的澄清(更新,修改)。
4.3. 未经运营商同意,向运营商提供关于自己的虚假信息或关于另一个人数据主体的信息的人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立法承担责任。
5. 个人资料处理原则
5.1. 个人资料是在合法和公平的基础上处理的。
5.2. 个人数据的处理仅限于实现特定,预定和合法的目的。 不允许处理与个人数据收集目的不相容的个人数据。
5.3. 不允许合并包含个人数据的数据库,其处理是为了彼此不相容的目的而进行的。
5.4. 只有符合处理目的的个人资料才会被处理。
5.5. 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内容和数量符合规定的处理目的。 处理后的个人资料不允许与处理所述目的有关的冗余。
5.6. 在处理个人数据时,确保个人数据的准确性,其充分性以及必要时与个人数据处理目的的相关性。 运营商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或确保他们被采取删除或澄清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